關于《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工財發〔2014〕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財務部,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財務部(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后,全總陸續接到基層工會組織來信來電咨詢此《通知》執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現就《通知》有關內容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規定基層工會組織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當會費不足時,基層工會可以用工會經費予以適當彌補。工會組織的會員春游秋游,應嚴格控制在單位所在城市,并做到當日往返。
二、《通知》規定基層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其“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關于“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三、《通知》規定基層工會組織用工會經費給予工會會員過生日的慰問。基層工會可以向會員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向會員發放指定蛋糕店的領取蛋糕券。
四、《通知》規定對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活動中的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給予獎勵。基層工會組織在對優秀學員獎勵時,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具體執行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和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
五、《通知》規定基層工會開展的各類文體活動按規定開支伙食補助費、夜餐費。基層工會組織可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對因參與活動而誤餐的工會干部和工會會員給予補助。發放的標準參照當地工作餐的標準,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區、本行業和本系統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相關規定。
附件: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
中華全國總工會財務部
2014年12月8日
附件:
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
一、關于工會房屋、設備費用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2、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設備問題的通知》(〔79〕財事字第426號工發總字〔1979〕162號):
產業公司工會和基層工會及其所屬職工集體文化、福利事業所需房屋設備及其維修和水電取暖等費用,均由同級行政解決。
二、關于工會專職人員費用方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4、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工總財字[〔1992〕9號):
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
5、財政部《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的復函》(〔82〕財企字第98號):
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應與企業職工一樣,由企業行政方面負責支付,在營業外列支。
三、關于工會開展活動有關費用方面
6、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解決勞動保護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工廳生字〔1986〕21號):
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費用,應在本單位的行政勞動保護經費中支付,不能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7、國家勞動總局《關于企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經費開支問題的函》[(80)勞護字18號]:
凡企業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包括裝備勞動保護教育室)所需經費,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第四項規定,在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中開支。
第四項的規定為:
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
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
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
8、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職工代表大會的費用由誰擔負的通知》[工財字(1981)29號]: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是整個企業的工作,其開支費用應由企業負擔。
四、關于職工教育、療休養活動費用方面
9、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少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短期休養活動經費開支問題的通知》(工發財字〔1982〕100號):
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路費、伙食補助費和床位費由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所在單位的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中列支;活動費、公雜費由組織活動的工會負擔。
10、財政部《關于企業職工療養費用開支的復函》(〔82〕財企字100號):
職工經批準到療養所療養的往返路費,屬于因工負傷的,全部由企業報銷;屬于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五十公里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則上由企業補助二分之一。職工在療養所療養期間的伙食費,可由企業適當給予補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二分之一,如因身體衰弱或經濟確實困難負擔不起伙食費的,可酌量提高其補助費,但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三分之二。